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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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宝钢高强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货款1280933.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宝钢高强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46980.8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8266.3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5 686.3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宝钢高强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4元,由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