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弘高二手车市场交易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借款本息10,960.57元(包括本金10,886.6元、利息73.97元),并支付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648.72元;

二、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实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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