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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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祯伶于2018年9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陈祯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并解除网签。 三、被告陈祯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9547.5元。 四、原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祯伶返还已付购房款39095元。 五、以上三、四项品迭后,由原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祯伶支付款项19547.5元。 如果被告陈祯伶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6元,减半收取5908元,由被告陈祯伶负担(此款原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