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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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重庆润荣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借款本金313399.0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以本金313599.06元为基数按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本金313599.06元为基数按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1359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本金31359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支付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1339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律师费12544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寿区XX路X号X幢X号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