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钢之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4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搬出原告重庆钢之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津区双福街道聚福路81号附1号1号厂房幢1-1第二间约2000㎡厂房。 三、被告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钢之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金277134.49元、房屋占有使用费(从2020年3月7日起,按36751元/月的标准,计算至搬出厂房之日)。 四、被告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重庆钢之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以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50000元冲抵)。 五、驳回原告重庆钢之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6元,减半收取为3023元,由被告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钢之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