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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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透支款本金79191.26元、利息(截至2019年4月30日利息为8247.91元,之后利息以本金79191.2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滞纳金3959.56元、年费6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其预交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