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1612.71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970元、营养费2970元、残疾赔偿金61131.4

元、护理费12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36554.11

元(含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

45912.18元、被告***垫付的5700.53元),由被告安盛天平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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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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