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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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1612.71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970元、营养费2970元、残疾赔偿金61131.4 元、护理费12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36554.11 元(含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 45912.18元、被告***垫付的5700.53元),由被告安盛天平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7- 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