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曹县宏裕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富洋工艺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富洋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3826673.62元、截至2018年11月23日的利息1124596.58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被告山东富洋工艺有限公司应偿还款项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曹县宏裕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曹县昆仑山路东侧、鸭绿江路北侧的使用权证号为曹国用(2015)第080号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山东省曹县昆仑山路东侧鸭绿江路北侧的产权证号为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债权本金总额为2400万元,其中,对曹国用(2015)第080号土地使用权在1279.668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在2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取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富洋工艺有限公司、曹县宏裕家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