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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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91民初1942号 原告: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266号10号楼7号商铺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董广峰,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佟彤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桑成娟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