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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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 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4298241.62元和资金占用费(以61215.7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0日起、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在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津区的工业用房、配套用房和其他用房]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还应扣除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41186元,由***、***、***共同负担。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此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并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