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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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014.19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8月30日的利息为1825.64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2014.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600.71元、其他费用20.4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 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