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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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4193.09元,扣除***已支付的36304.47元,实际支付77888.62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2342.2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0045.56元,此款已支付,不再实际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1727元,由被告***承担,此款系原告预交,现已抵扣,不再实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