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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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921.92元给原告***;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92496.73元给原告***; 被告***应赔偿12091.84元给原告***; 被告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赔偿9606.55元给原告***;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8元,由原告***负担1378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负担2083元、被告***负担254元、被告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