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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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1民初124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中山市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骏,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伟标,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周修欣。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光泽,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刘大姿,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带娣,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启欢,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清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带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河出行公司)、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后河出行中山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3760.9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原告***负担448元(原告***已预交2978元),由被告***负担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2446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武晓

人民陪审员梁颖生

人民陪审员吕丹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红梅

裁判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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