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州亿帆药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飞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市飞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弘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物价款59,293.23元,以货物价款59,293.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被告苏州市飞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弘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09月04日始至支付货物价款完毕之日时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弘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宿州亿帆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苏州市飞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提起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收款单位: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标注05301-053101,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愿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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