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宜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宜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24016元(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76%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宜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51800元;

三、***对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杭州宜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120元,由杭州宜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元,由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7101元。

杭州宜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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