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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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盐城市华能电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装潢补偿费1019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69.5元,由被告盐城市华能电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