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仁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3463号 原告:***,女,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青岛仁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开森。 原告***与被告***、***、***、青岛仁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滕永双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