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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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8925元、评估费938元,共计1986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负担8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8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缴纳的重新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85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