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浩清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潍坊美亿辰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青岛浩清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青岛浩清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