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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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射阳县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费合计110696.44元(款项直接汇入***指定的账户,户名:***,卡号:***0932,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397.71元(款项直接汇入***指定的账户,户名:***,卡号:***0932,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370元。由***负担505元,***负担2865元(已经抵扣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