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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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天鹏、***赔偿损失165531.3元; 二、驳回原告***、***、黄天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1.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天鹏、***自行负担2271.8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2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天鹏、***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