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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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458**********479)欠款本金18861.53元,以及依据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挂失手续费、补发新卡工本费、“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信用保障”增值服务费,上述利息与各项费用的总和从逾期之日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乘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2**********143)欠款本金8437.05元,以及依据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利息、违约金、“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信用保障”增值服务费,上述利息与各项费用的总和从逾期之日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乘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