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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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射阳县人民医院 射阳县八五木制品加工厂 中国建设银行射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30528.62元(其中11628.93元直接汇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县支行,户名:射阳县人民医院,账号:32×××65;余款118899.69元直接汇入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账号:62×××13);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414.6元(此款直接汇入开户行:中国银行,户名:***,账号:62×××17);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42元,鉴定费3992元,合计7034元,由***负担1000元,***负担403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