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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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盈迅经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选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天选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佛山市禅城区************;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天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标准按照3028.08元/月标准计算;如被告***、***、***未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返还原告佛山市天选贸易有限公司,则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与被告***共同按照3028.08元/月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给原告佛山市天选贸易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天选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交还房屋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保全费386元,合计744元,由原告佛山市天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负担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