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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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金地带农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26395.07元及截止2018年2月13日的利息354546.81元,合计1680941.88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326395.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866667‰的1.5倍8.8000005‰计算的利息(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利率按合同执行)。 二、被告***、***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盐城市金地带农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限被告***、***、盐城市金地带农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盐城市金地带农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8.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28.48元,由被告***、***、盐城市金地带农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