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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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6963.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805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丧葬费336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142元,误工费2583元、交通费2000元。上述费用总计883927元,先减去交强险足额赔偿的110000元,剩余773927元然后按50%分责为386963.5元,再减去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的200000元); 三、***、***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十日内返还***垫付的4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