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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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赔偿***医疗费26072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900元,共计275626.80元的70%的50%即96469.38元。 二、天津市东丽区网络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26072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900元,共计275626.80元的70%的50%即96469.38元。扣除其已支付50000元,应付46469.38元。 三、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天津市东丽区网络服务中心互负连带责任。 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6072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900元,共计275626.80元的30%即82688.04元。 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通费600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天津市东丽区网络服务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直接支付给***法定代理人于某、郭某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元,由***负担166元;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负担382元;天津市东丽区网络服务中心负担15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负担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