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坐落本市门面房腾空让尽交原告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执管;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房租2500元、水电费9368元; 三、被告***承担自2017年7月15日至实际腾让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每年20000元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