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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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定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8日开始,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房屋损失200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律师费3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285800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居间服务费42000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0元和评估费11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案件反诉费162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