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广州市保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定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8日开始,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房屋损失200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律师费3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285800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居间服务费42000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0元和评估费11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案件反诉费162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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