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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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关于苏U×××××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用人民币79810.22元、施救费450元、吊车费1000元,合计81260.2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账号,户名:***,账号:62×××79,开户行:农业银行常熟张桥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1元,由原告负担4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91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91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已支付的公估费人民币5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