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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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本金29972.1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2815.76元,手续费634.12元;及从2019年3月24日起至透支本金结清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均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14元,被告***负担318元。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将其负担的318元一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