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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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港龙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968.2元、公摊水电费332.59元,共计15300.79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被告***负担91元,原告负担3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416元,经原告同意,多缴纳91元即被告***应缴纳的9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在给付上述义务款时直付原告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