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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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唐山市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天津和顺玖玖运输有限公司 滦县百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等损失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1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3721.17元。 三、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和顺玖玖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3721.1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30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