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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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71913.6元、分期手续费15224.47元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及收费项目表的约定计算,但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部分总和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9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