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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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260元。 三、驳回原告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支付至***下列账户(开户名:***,账号:6230**********123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50元,减半收取11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3.4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02.34元,并分别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