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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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合骏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合骏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立向鑫塑料有限公司货款5815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合骏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立向鑫塑料有限公司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35万元的起算为2019年3月1日,本金231500元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6月1日]; 三、驳回深圳市赢立向鑫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8元,保全费35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