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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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应明服装工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名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5997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99733元为基数自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直至付清之日止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应明服装工艺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山市大涌镇应明服装工艺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名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0373元,诉讼保全费3807元,合计14180元(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应明服装工艺厂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名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证据目录清单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