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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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富荣市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97571.86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4元,由原告广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1859元,由被告清远市富荣市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775元。鉴定费40831元,由原告广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5423元,由被告清远市富荣市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