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315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红红。 诉讼代表人: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新兵 人民陪审员苏益峰 人民陪审员杨海燕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罗媛 书记员陈欣妍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