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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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C}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3332号之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7月8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马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达斡尔族,住***。 撤诉理由 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被告已结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