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3332号之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7月8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马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达斡尔族,住***。

撤诉理由

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被告已结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C}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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