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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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45827.3元; 二、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利息以4345827.3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90元,由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3元,由济宁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