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森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56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115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因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负担4700元,由***负担575元(此款***已垫付,***、***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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