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
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对被告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的工程价款10750884.65元,以其修建的被告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区办公楼内装修和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行使优于第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享有的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第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履行给付给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59.00元,由被告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负担86,306.00元,第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负担43,1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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