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4615号

原告: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茂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敬馨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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