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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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500,000元。 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