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武汉聚合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武汉聚合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