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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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 绍兴市新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瑜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上虞瑜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借款5799493.4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23日的利息2373.93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绍兴上虞瑜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3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及***对绍兴上虞瑜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483元,由绍兴上虞瑜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