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鑫勤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诸暨市天露纺织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浙江富兰纺织有限公司
诸暨市赛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诸暨市王字布艺织造厂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案对蒋仕国、王光华的执行;

二、终结(2019)浙0602执740号案对浙江富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鑫勤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诸暨市王字布艺织造厂、诸暨市赛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天露纺织有限公司、王姣娜、徐建峰、王光辉、蒋冠兰、赵均英、冯剑锋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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