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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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宁波市第一医院 嵊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90930.62元、残疾赔偿金88918.4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20088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交通费2000元等合计228577.02元的60%计137146.21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负担15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重新鉴定费910元,由***负担90元(款已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预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